问题 | 餐饮加盟两店一年及备案管理 |
释义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该条款的设置缘由是特许人不仅仅需要经营资质,还应当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存在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一、特许连锁的适用条件 特许经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具体是指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需要具备的条件: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3、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有哪些 (一)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年。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 特许经营除了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还可以收取保证金。 (四)保密条款 特许人应与被特许人约定被特许人应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被特许人泄密时应承担的责任。 (五)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问题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六)特许人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由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特许人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七)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问题 特许人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八)终止特许经营资格的问题 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九)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三、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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