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监高、控股股东义务体系 |
释义 | 一、董监高义务体系 新公司法第八章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的资格和义务。但实际上,监事并不承担与董事、高级主管相同的义务。 有关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勤勉义务(注意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等词语的区分,介绍如下: 1、信义义务:在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管理者(董事、高级主管)是公司的受托人,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行事的人,管理者的承担的义务整体上称为信义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相混淆是不正确的。信托受托人是保守的,如果将信托资产用于冒险活动,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相反,董事应当将股东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他们有魄力敢于冒险。顺便说一句,在公司经营中,冒险和创新是一个行为的正反两面结果,创新失败叫冒险,冒险成功叫创新。党和国家呼吁创新,必须要解决好创新失败的责任承担问题。董事的工作不同于科学家,经常需要在缺乏决策信息的局限条件下进行决策,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失败有时在所难免。 2、我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规定的信义义务下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又称公平交易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上,信义义务除了包含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外,还包含诚实信用义务。 3、诚实信用义务在英美法过去的30年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的案例有Van Gorkom案和In re The Walt Disney Company Derivative Litigation案,诚实信用义务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应条文。 诚实信用义务与忠实义务的中文文义相近,但实际上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忠实义务解决的是利益冲突问题,诚实信用义务解决的是没有利益冲突情况下肆意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而勤勉义务解决的是管理者行为准则问题。“诚实信用”是obligation(强制性义务)而不是duty(自愿性义务),程度比勤勉义务更加严重。按照行为的可苛责性,最严重的是违反忠实义务,其次是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再次是违反勤勉义务。“损人利己”(损公司利己)违反的是忠实义务,“损人不利己”(损公司不利己)违反的是诚实信用义务,“行为有过失”违反的是勤勉义务。套用刑法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过失理论亦有利于理解忠实义务、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之间的差别。违反勤勉义务类似于行为存在过失,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类似于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违反忠实义务类似于故意。 二、控股股东义务体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管理公司时,控股股东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传统观点认为,股东相互之间不负信义义务。但是,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及其他特定情况下,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公平交易义务)。 例如,刘备和关羽都是蜀汉公司董事、高级主管和股东,从蜀汉公司领取丰厚的薪水。诸葛亮是蜀汉公司的小股东及雇员,也从蜀汉公司领取薪水。刘备和关羽无端将作为蜀汉公司雇员的诸葛亮解雇,并且使蜀汉公司停止向诸葛亮支付公司股票定期季度分红以迫使诸葛亮将其股份卖给公司。刘备和关羽利用其职位损害了诸葛亮的利益,并未能履行对诸葛亮的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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