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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预备的量刑是什么
释义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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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