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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内辞职直接走人不给工资合法吗
释义
    试用期内辞职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告知单位离职。若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协商、举报或申请仲裁。单位需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支付合法工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者的条件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试用期工资按约定计算,若约定违法,则按最低工资的80%计算。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至六个月,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内辞职直接走人不给工资合法吗
    试用期内辞职直接走人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辞职公司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请求按期支付。如果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支付;或者向法院申请工资的支付令,也可以依法提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6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就应该在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进行支付,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劳动者有以下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试用期辞职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的,但如果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地狱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多,泽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试用期辞职的工资也是按照以上的说法来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结语
    试用期内辞职直接走人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并有权要求按期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支付合法工资,否则将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情况包括: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约定违法则按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计算。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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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