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评审对象,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2.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