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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再婚时,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再婚配偶?
释义
    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也有抚养或扶养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是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具备法律效力,不得虐待或歧视。对于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无力赡养的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同样,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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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