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原告的到庭要求:法庭上的规定 |
释义 | 自诉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下落不明需中止审理,归案后恢复审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立即解除;自诉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按自诉人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对无罪宣告的案件,应依法进行调解或一并判决。 法律分析 如果有代理人原告可以不用出庭,否则就必须到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2、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3、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的出庭要求与法庭规定:权力与限制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的出庭要求与法庭规定涉及着权力与限制的关系。原告的出庭要求体现了其主动参与诉讼的意愿,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法庭规定则是对原告出庭要求的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庭审秩序和公正审判原则。在权力与限制之间,法庭应权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法庭的规定应当合理、公平,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效审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结语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的出庭要求与法庭规定涉及着权力与限制的关系。法庭应当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庭审秩序和公正审判原则。法庭的规定应当合理、公平,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效审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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