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 行政处罚 ,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