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