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