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门特办理条件 |
释义 | 需要下列条件: (1)办理门特需要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疾病范畴,主要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等; (2)门特即门诊特殊疾病,是慢性病患者享有的一种福利。 办门特要什么手续 1、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2、初审医院收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4、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门特费用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因发生费用类别及项目的报销政策不同,所处医保计费段待遇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城职患者(在职、退休)年度住院与门特费用累计在5.5万元以内按85%或90%比例报销,在5.5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 2、医保规定有部分药品及检查为增负项目,“增负”即个人多担负5%~35%比例不等的自费金额。 3、发生费用项目中可能存在某项自费项目。患者交费后应认真查看收据右侧的清单,凡清单上注明“增负100%”的项目即为自费。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探索适合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管理的方式。根据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的优势,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统筹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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