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以其享有实际股东权利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应当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若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那么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实际出资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但是实际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