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这三个机构接受的机构是不同的。法院接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接受。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普遍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行政机关接受。 2、争议解决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属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处理行政争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 3、适用于这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审查程序简单,快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需要更多费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行政复议实行终结制度;行政诉讼实施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4、两者的审查力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的接受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接受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从列举来看,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广泛。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监管文件。提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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