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外来施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一律要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自觉接受受防疫检测检验,严格落实符合防疫要求的个人防护措施。 二、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外来施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一律要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微信、网络课堂等各种方式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一律要至少提前1天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四、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对所有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和消毒,排查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五、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对企业公共区域和生产生活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工作,确保符合防疫有关要求。 六、所有复产复工企业一律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健全制度预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产复工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标准程序组织复产复工,复产复工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和行业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