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客运合同中旅客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
释义 |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客履行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二、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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