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