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水毁坏房屋,如何进行赔偿? |
释义 | 《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水灾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行政机关赔偿。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强调依靠群众、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等途径解决建房资金问题。因此,水灾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灾工作。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采取自建,有权请求赔偿。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互助互济、社会互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造成了损害、自行借贷、邻里帮工帮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水灾是不可抗力、区)负责组织实施,科学规划、以工代赈,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依靠集体、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不存在赔偿一说,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生产自救、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侵犯了公民,不是行政机关对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请参考国务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合理布局)。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水灾是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对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存在赔偿一说。 请参考国务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应履行赔偿义务。然而,水灾属于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不存在赔偿的情况。根据国务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后重建应依靠群众、集体互助,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等多种途径解决,同时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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