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受理遗产继承诉讼要哪些证据 |
释义 | 法院受理遗产继承诉讼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遗产继承纠纷诉讼一般需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第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第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第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第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第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第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第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第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第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一、民法典规定没有立遗嘱财产怎么继承 没有立遗嘱的话由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遗产的方式不是只有遗嘱继承,有很多普通家庭老人在去世的时候生前都并没有订立遗嘱,对于老人所留下来的遗产,就只能有近亲属之间相互协商着处理,但是法定继承人顺序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 二、入赘女婿的财产继承权是如何的 入赘女婿的财产继承权如下: 1、如果是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在岳父母去世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2、如果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则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一、继承房产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继承必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开始;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该房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必须依法取得。 二、办理房产继承需要以下手续: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 3、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 4、法定继承人证明; 5、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的证明。 总之,如果是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在岳父母去世时,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则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一般继承房产需要具备该房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必须依法取得等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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