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转移对合同的影响 |
释义 |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内部效力包括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获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让与人负责证明文件交付及负担保责任;外部效力包括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与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的履行有效,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有效。转让后,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抗辩权。 法律分析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结语 合同权利转让的内部效力包括让与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除债权人专属权利外;让与人应交付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转让的外部效力包括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可对让与人的抗辩主张,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