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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释义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3〕3号 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为了加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范管理,维护借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对现行使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抵押合同》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作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和《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于2003年2月8日开始,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分发各受托银行,正式使用。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申请审批表》到2002年1月31日停止使用并自行作废。请各承办银行组织好所属经办支行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新合同及审批表的启用工作。 附件:1、《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3、《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委 托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委托)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印制 贷款人: (以下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向乙方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 %,自贷款转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或修建位于武汉市 的房屋,乙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甲方在接到委托人发放的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售房方开立的帐户内,用于购买本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或以现金支取方式修建本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乙方借款采用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售房单位: 开户行: 帐号: )。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选择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现金)还款方式; (二)委托扣款方式: 1、通存通兑储蓄存折; 2、信用卡。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x月利率 x ————————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帐。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 日前归还,每期金额为人民币 元。贷款发放当月结算的利息在次月还款时加上次月还款额一并收取。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超过六个月需办理一次性或部分提前还款手续的,甲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 ‰0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 ‰0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 作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 作为乙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 ; 2、 ; 3 。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 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委 托 贷 款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委托)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抵押物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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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