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释义 | 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公司解散清算应提交的材料 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主要内容: 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 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 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 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 公告情况; 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 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因公司解散而启动清算程序的事由 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 公司经营期满,非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投资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陷入公司僵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此种情况如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批准机关强制进入清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宣告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外资企业的解散需要有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并经批准机关的批准。 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经营目标或解散条件,如目标无法实现或解散条件出现,则公司自动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 有关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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