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规范之中并没有规定一般代位追偿能下来的时间,仅规定了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