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是将办理产权证作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生效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3、是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办理。双方可以协商将房屋价款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