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立遗嘱放弃继承权 |
释义 |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父亲为经营企业向他人借得巨额资金后不到一年便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将借款人的五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五继承人代为偿还被继承人欠款。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基于五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事实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垚、李某轩系借款人李某桥之女。2004年6月,被告李某华在祁东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祁东县兴旺营养米粉厂。2008年3月,李某华离开该厂外出打工,该厂由李某桥负责经营管理。同年9月26,李某桥将该厂更名为“祁东兴旺营养米粉有限公司”,李某桥将五被告及唐某红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告李某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李某桥。唐某红与李某桥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付某德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息壹分,并出具了欠条,写了借款保证书,保证以“兴旺营养米粉厂”的所有财产担保,从2009年11月起每月底还款20,000元。2010年1月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2010年3月1日,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还款22,000元,下欠原告付某德借款180,000元。2010年3月13日,李某桥因办厂缺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2010年4月10日李某桥因车祸死亡。原告遂于同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偿还欠款本息。诉讼中,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垚、李某轩作为借款人李某桥的法定继承人,放弃对李某桥遗产的继承。祁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某德与被告唐某红及李某桥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因借款人李某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垚、李某轩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但五被告已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李某桥的遗产继承,故对李某桥所欠原告付某德的借款五被告不承担清偿义务。李某桥所欠原告借款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唐某红与李某桥系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该欠款连带清偿责任。遂在判令以李某桥遗产清偿债务和被告唐某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依法驳回原告付某德要求被告李某华、李某君、李某轩、李某垚、李某轩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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