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二者的犯罪目的不一样。贪污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用公共财物为目的,不打算归还;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打算归还。其次,二者的犯罪客体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再者,二者的犯罪对象不一样。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包括公款、公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为公款,公物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等特定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