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工作不到12个月的,则以前面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如果存在“N+1”的情形,则这个“1”为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这个“N”仍然是平均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存在非工伤或因病的医疗期,则月工资以医疗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即以正常劳动时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如果主张“双倍工资”的,则该工资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为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扣除加班费、奖金、绩效、补贴等实际发放工资(不扣除打扣代缴的)的平均工资为准。如果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则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