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轻工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重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外,其余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特区可以自己审批。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