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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农村建设用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释义
    1、征地补偿标准低的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的农民多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转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待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的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面附着物、建筑物、建筑物等补偿方面,村民想办法隐瞒价格,签订征地协议很困难。
    2、被征集地块种植、种植、建设等问题。一些被征收的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通知政府应征收的土地范围,采用各种方法,抢夺种植,或者增加地面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建筑物数量(面积),采用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收补偿工作问题。
    3、征地补偿金的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金一般是从县市财政统一支付给乡镇财政所后,村.组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具体发行中,村庄和集团在分配时不按补偿金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区分,分配过程中手续不合法。发行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权益。被征收的农民多将自己和村集团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和与村集团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收工作上,借机阻止,给征收工作设置重大障碍。
    4、征收区内租赁企业的补偿问题。被征收地区一般接近城市中心,交通便利,土地优势好,经济活跃,一些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场所和闲置住宅给个人建设企业,一些企业是招商项目,其用地行为是租赁代理,是国家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于这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建筑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政策,但企业主认为我的项目是合法的,应该补偿的企业生产和经营损失没有标准补偿,企业主隐瞒了天价。
    5、项目建设问题。一是项目建设带来的一些遗留问题。定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少给农民和周边带来不便和影响,当地村民常常要求不解决遗留问题就不征用土地,成为新项目征用土地工作的障碍虎。与此相对,头痛医生的头、脚痛医生的脚、征集工作的被动很多。二是被征地村集团承包工程的问题。在项目建设中,当地村组强烈要求项目建设附属工程承包,将工程承包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这些不是具体操作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回答的问题。
    6、失地农民住宅建设、后续发展、住宅建设用地和生活出口问题。被征收地区的农民大多在郊外,谋生手段多,但文化程度比较低,劳动技能差。面对既得利益的丧失,很担心失地后的生活。每次开展征地工作,相当多的群众都会提出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发展、住宅建设问题,其妥善解决是征地的前提条件,这是我们征地工作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大实际问题。
    7、坟墓搬迁问题。由于许多工业园区没有规划葬礼区域,村民往往在附近搬迁坟墓,这很容易导致重复搬迁和重复补偿。一些完全失地的村庄已经没有葬礼用地了。如何规划被征地块的坟墓搬迁用地,是小区征地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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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