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
释义 | (一)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民法典》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一般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设质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设质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专利权获得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四)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五)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六)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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