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购房合同应如何是好 |
释义 | 购房合同丢失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可通过复印合同或查询登记材料处理。购房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要求和真实表意,不得违反政策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一、购房合同丢失怎么处理 1、购房合同丢失的,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产权登记,购房合同丢失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如果需要购房合同,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向开发商复印购房合同,让开发商加盖公章,复印的购房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如果购房合同的,可以复印购房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二、购房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 (1)一般主体要求。 依《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 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结语 购房合同丢失后,可以通过向开发商复印并加盖公章,或者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18条,购房合同丢失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购房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真实表意,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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