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4.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