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公司亏损达三分之一、股东持有10%以上股份、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章程规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三分之二的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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