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
释义 |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4、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物质担保的担保人,对物质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方式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谓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怎样规定 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2、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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