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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本文介绍了二手房交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房屋保修期、影响较大的房屋质量问题、交接钥匙、交接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交接钥匙、交接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办理有线电视过户、办理电话、宽带费用、办理物业更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结清往年的供暖费用、迁移户口等。二手房买主应当特别注意以上事项,以避免后续问题。
    法律分析
    交房时的注意事项
    1、房屋保修期问题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商品房的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7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在《保证书》中注明。保修期自业主接收交付之日起计。
    所以,二手房买主应当特别注意一手房的交房日期,推算自己购买的二手房享受建设单位的剩余的保修服务期限。
    2、影响较大的房屋质量问题
    (1)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
    (2)渗漏。注意查看厨房、卫生间向外的水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渗漏情况,如果漏水到楼下的邻居家,容易引发邻里纠纷,还要注意天花板、窗台下面有无水渍。
    (3)上、下水的质量情况往往需要一个考察周期才能看出问题,在现场可以打开水流,看看水压大小,试试排水速度。
    如果在房屋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定要在验收交接记录中注明。注意向卖方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备日后需要.
    3、交接钥匙
    要注意接收全部钥匙,包括楼单元门钥匙、进户门钥匙、室内各房间的钥匙、信箱钥匙水表、电表(若有远程抄表)的钥匙。
    4、交接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1)结清水表账单。在交房时,双方要进行抄表读数,并按实际的抄表数山业主结清所欠费用。还要注意是否存在逾期未缴费的情况,要卖方提交近期的水费账单。
    (2)结清电表、煤气表账单,注意事项同上,用智能卡缴费的,一定要接收智能卡。
    (3)办理有线电视过户。
    (4)结清电话、宽带费用。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原有的电话号码,应当到电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电话、宽带费用账单。
    (5)结算维修资金。
    (6)办理物业更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
    (7)结清往年的供暖费用。
    (8)迁移户口。在交房时要确认原房主的户口已迁出,如果户口尚未迁出,应当书面约定迁出的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
    结语
    交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房屋保修期问题、影响较大的房屋质量问题、交接钥匙和交接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在交房时,二手房买主应当特别注意一手房的交房日期,推算自己购买的二手房享受建设单位的剩余的保修服务期限。同时,也要注意交接钥匙和结清水表账单、结清电表、煤气表账单、办理有线电视过户、结清电话、宽带费用、结算维修资金、办理物业更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结清往年的供暖费用和迁移户口等事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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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