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赔偿金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
释义 | 经济补偿金根据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且存在不支付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拒绝续签、被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因个人过失解除合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情形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还是实发工资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几种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首先要求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用人单位是有拒绝支付的权利。比如说,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最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解除劳动者的,也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准应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来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根据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此外,劳动者的某些劳动收入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劳动者因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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