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诉对被告意味着什么 |
释义 | 1、原告撤诉,只是说明这一诉讼行为的终结。不涉及到其它权利、义务的变更。 2、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用再进行应诉。 3、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原告有可能另外再行起诉被告。 4、如果是原告上诉以后又撤诉,那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就是 撤诉就是原告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自己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撤诉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可以发生。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人撤诉; (2)申请撤诉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3)撤诉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允许撤诉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来说,对于合法自愿的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对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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