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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