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关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中的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