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了数个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后的价款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风险提示:对抵押物处置以后的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救济: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异议。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提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第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2、如果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该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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