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内专利由以下部分组成: 1、发明的名称; 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发明人的姓名; 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文件清单;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