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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完成日期早于商标注册日期。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一、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具有双重性。
    1、如果汇编对象是作品,则汇编对象的著作权仍归其原著作权人享有,不因汇编行为而导致权利归属转移。此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汇编对象的独创性;二是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因此分为两部分: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过程产生的著作权,其权利分别归属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人。他人如欲使用该汇编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双重许可,否则,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均可就其各自享有权利的内容起诉。但任何一方均只能就其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而无权就对方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
    2、如果汇编对象不是作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或者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则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汇编过程中,其著作权由汇编者完全享有。
    二、盗版盈利处罚措施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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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