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的公益性岗位规定已出台 |
释义 | 公益性岗位新规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即将退休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不可分配给出资人,应按章程处理或用于同宗旨法人,并公告。 法律分析 一、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1、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益性费营利法人剩余财产是不可以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的,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处理,或者是将其用于同宗旨的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结语 公益性岗位新规定的实施,旨在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使他们能够胜任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剩余财产不可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应按照章程约定或者转给同宗旨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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