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后财产有变化,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但变更撤销遗嘱应当采取下列方式:(1)通常情况下,立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不同的方式。(2)原遗嘱是通过公证形式订立的,则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公证的遗嘱,只能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3)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