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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礼录像可以同时要求损失和精神赔偿吗
释义
    

法律主观:
    


    2013年元旦,王某到刘某所开的某婚庆摄影部进行婚庆摄影,并签订了金额2000元的摄影合约单,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后因录像师不慎将婚礼的录像资料损毁,给王某和家人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摄影部以录像系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王某有权要求精神赔偿吗? 王某与摄影部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部一方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你和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 侵权 。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王某有权向摄影部主张精神赔偿。 相关知识:精神赔偿部分条款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 监护人 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 法律知识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且避免触碰法律的雷池。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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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