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
释义 | 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公诉机关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__,别名付__,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__市__区七一东路77号1排9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_年_月_日被__市公安局__分局刑事拘留,经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_年_月_日被__市公安局__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__市看守所。 辩护人钞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__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_年_月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__及其辩护人钞_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__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_年_月_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__约其女友马__与朋友付__、王_等人在__市__街西段___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__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__将其拉到__市__大酒店休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__一直处于醉酒状态,李*华对其没有实施抢救,后发现马__没有醒来开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__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__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李__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__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得到了其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_年_月_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__约其女友马__与朋友付__党、王_等人在__市__街___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__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__将其拉到__市教育大酒店休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霞一直处于醉酒状态,李__对其没有实施抢救,后发现马__没有醒来开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__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__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__、王_、丁_、李__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检查书及照片,收条,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__将醉酒后的被害人马__拉到__市教育大酒店休息,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内对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致使马__酒精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__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__ 审判员:刘__ 审判员:张__ _年_月_日 书记员:朱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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