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 |
释义 | 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向单位或组织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盘问后交代罪行、逃跑后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捕、在亲友陪同下投案、亲友送去投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供认罪行、在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在拘留期间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均属于或视为自动投案: 1、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犯罪嫌疑人被讯问之前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 2、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3、因病、因伤、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 4、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本人的罪行的。 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6、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7、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 8、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9、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10、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1、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2、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拓展延伸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界定、条件和适用范围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真诚悔罪的行为。在界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时,需要考虑以下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主动自动到案,而非被抓捕;其次,自动到案必须是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或者尚未被掌握的情况下进行;最后,自动到案必须是真诚悔罪的表现,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自首中的自动到案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刑法中的各类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对自首中的自动到案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效果和处罚减轻情节。 结语 自首中的自动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真诚悔罪的行为。其包括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被讯问之前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向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员投案,也包括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自动到案必须是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或掌握的情况下进行,并表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根据不同情况,法律对自首中的自动到案给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处罚减轻情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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