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申请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候;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