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中标人】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市建委和县、区建委,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 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 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 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 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标办公室或经各级建委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熟悉业务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标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有组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工程已列入省、市、县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施工图纸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 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领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已确定招标形式和设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建设工程投标需知; 建设工程综合说明; 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报价清单; 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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