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违法复议的程序和程序如下: 1、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