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违法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 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